东光县纸箱包装机械制造联合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dongguang county carton packaging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光县纸箱包装机械制造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县内纸箱包装机械制造企业、流通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及社会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受东光县包装机械产业区管委会的委托和授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反应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综合优势,促进包装机械行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东光县包装机械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东光县民政局是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是东光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包装机械产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等,并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三)组建行业信息网络,掌握行业基础资料,组织交流会员信息和发展动态。

(四)协助制订行业标准,并推进贯彻实施。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同行业,在管理、科技、质量等方面的观摩、展销和研讨等活动。

(六)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解决同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事宜。

(七)对会员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及各项公益活动。

(八)向国内外用户介绍会员产品和项目。

(九)承办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和应会员要求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团体(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县内从事包装机械行业生产、流通、科研和设计等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凡具备上述(一)、(二)两条的县内从事机械行业生产、流通、科研及设计等工作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并颁发相应证件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同业公约和规则,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下列原因可停止会籍:

(一)歇业、被兼并或整体转为非机械行业产品。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消。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劝告无效后,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财产处理。

(五)决定其他有关会员权利义务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0%),副会长若干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40%),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 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