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