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0%),副会长若干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40%),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